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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下降5%
    发布时间:[2014.02.19]
        

    财政部等部委近日发出通知,从201411日起,对纯电动乘用车、插电式混合动(含增程式)乘用车、纯电动专用车、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: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%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%

    通知指出,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1231。同时,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,推进节能减排,促进大气污染治理,经专家审核,沈阳、长春、哈尔滨等12个城市或区域被列入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区名单。

      

 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

    财建[2014]11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)、科技厅(局、科委)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发展改革委:

   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,推进节能减排,促进大气污染治理,经国务院批准,2013年,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。从实施情况看,各项工作进展顺利,推广数量快速增加,市场规模不断拓展,政策效果已逐步显现。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按照《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3551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,纯电动乘用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乘用车、纯电动专用车、燃料电池汽车2014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%20%。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: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%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%,从201411日起开始执行。

    二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,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1231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,加大支持力度,上述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,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。具体办法另行公布。

    三、按现行办法规定,补助资金按季预拨、年度清算。请各生产企业于每年4月底、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,通过注册所在地财政、科技部门,逐级上报至财政部、科技部,财政部、科技部将根据企业销售情况预拨补助资金。每年1月底前,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、运营情况,包括销售发票、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,财政部等四部委组织专家审核清算。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,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2014128

    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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